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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2022年10月涉煤政策
2022-11-07 15:33:48 阅读量: 来源:中国煤炭报

 国家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提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矿核增产能相关手续办理,推动已核准煤炭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督促中央煤炭企业加快释放先进煤炭产能,带头执行电煤中长期合同。指导各地认真落实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等“四优先”措施,保障今冬明春煤炭、液化天然气(LNG)等重点物资水路运输。

  2、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10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在国家开展“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在核算能耗强度时,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地区生产总值不作调整。

  3、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印发《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

  10月23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印发《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提出力争到2026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所有在册煤矿、2400座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工作。通过在煤矿建设AI视频智能辅助监管监察系统、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积极探索形成“互联网+监管监察”等新模式,推动提升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能力。方案指出,建设经费以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和管理。中央财政通过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4、国家矿山安监局 财政部印发《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

  10月23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印发《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提出按照风险程度,分年度、分批次实施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力争到2026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约200座“头顶库”、700座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以及长期停用且风险隐患突出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

  5、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

  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可有力支撑和引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标准体系。组织推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绿色高效生产转化和利用相关标准制修订,进一步提升煤炭和油气相关资源综合利用标准水平。在煤炭领域,将开展煤电能效标准提升行动和煤炭深加工能效标准提升行动。

  地方政策

  6、《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印发

  《方案》提出,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推动22处煤矿复工复产、12处煤矿建成投产,建成投产改扩建煤矿40处。四季度原煤产量3500万吨左右,确保煤炭产业增加值扭负为正。深入实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快推动煤电机组“三改联动”。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率提高到80%以上,年底电厂存煤不低于800万吨。统筹组织因疫情停工的256个省重大工程项目有序复工,除有疫情地区外,确保10月10日前全面实现实质性复工。

  7、四川省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保留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通知》旨在强化对全省限期保留煤矿规范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明确保留煤矿生产水平不超过1个,采区和采面不超过2个,保留时限低于5年的不得进行新水平开拓,低于3年的不得进行新采区开拓。所有保留煤矿须实现壁式机械化开采,保留时限超过5年具备条件的要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和连续运输。对于保留煤矿严把安全准入关,强化日常安全监管,每个已恢复生产或整改的保留煤矿落实2名驻矿安全监管人员并保证24小时驻矿盯守。对保留煤矿监管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广西《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

  《通知》指出,按照广西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发电企业价格相近的原则,确定自治区内电煤生产出矿环节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270—420元(3000千卡,含税),其他热值按其热值比相应折算;电煤现货交易价格不得超过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上限50%。区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要在电煤价格合理区间内签订中长期合同,并严格履约。能源部门要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

  9、河南省印发《关于优化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全省煤矿安全保供压力持续加大,要确保到“十四五”末,全省资源枯竭煤矿困境得到有效缓解,煤炭稳产保供基础更加牢固,煤炭年均产量力争达到1亿吨以上。为推动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允许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和开发适宜整体开发的煤炭资源,煤矿剩余资源采取竞争性方式出让,盘活不具备单独建矿条件资源、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资源等举措。

  10、《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

  《规划》提出了构建4个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其中包括铁岭-沈阳煤炭、煤层气勘查开发区。明确划定19个重点开采区,其中包括辽宁沈北新区小望花台-东五旗和辽宁新抚区东岗-东洲区龙凤2个煤炭开采区。在省域范围内(除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外)布局12个国家规划矿区,对沈阳、阜新、铁法等3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加强煤系地层多种气源综合勘探开发力度,鼓励上述地区开展煤层气抽采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展煤层气开发利用、残余煤炭资源液化、气化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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