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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南
电子印章管控办法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电子印章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印章的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效力

电子印章是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随意否定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交易中心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由山西省数字认证中心提供安全保障与服务。山西省数字认证中心是山西省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省内安全认证机构。

交易中心电子印章是企业客户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能源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上注册绑定的电子签章。

第三条     使用范围

电子印章使用范围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等的电子化形式。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客户提交的实物印章保持一致。

交易中心电子印章仅用于由密钥注册持有人在电商平台发起的煤炭购销合同中使用交易商密钥作为唯一登录途径时签章使用。

 

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材料

电子印章申请材料应包含在企业客户通过交易中心网络注册系统或现场注册提交真实合法企业资质中,同时印章信息须符合要求。企业对所提交资质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电子印章制作

 

第五条  制作流程

交易中心客服中心核验企业客户提交的印章材料后,转交技术中心建模制作,完成后由山西省数字认证中心负责将印模与交易员密钥(含数字证书)进行绑定,形成企业电子印章。

客户通过交易中心注册平台提交的印模信息须符合印章提交窗口的要求;通过现场注册的实物印模信息,须字迹完整,边缘清晰。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收集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印章信息将完全删除。

第六条  制作要求

 

制作电子印章时应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四章  电子印章使用

 

第七条  使用环境

客户在使用电子印章时,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即必须由密钥管理人员在有安全保障的电脑上使用。

第八条  使用原则

电子印章需通过交易员使用密钥来实现煤炭购销合同的电子签章。盖章显示的单位名称与在交易中心申请注册的名称相一致。

密钥由企业客户专人管理使用,并建立电子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

第九条  归档

加盖电子印章的合同、协议等各类电子文档,应按照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条  印章保管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本单位交易员密钥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其单位交易员密钥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交易员密钥的保护口令应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向山西省数字认证中心申请并提交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换领

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制作替换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将予以注销。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

交易中心应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印章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 数据安全

交易中心建立了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等机制。

第十四条  系统安全

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山西CA),是受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山西省内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可信认证服务机构。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提供的交易员密钥采用具有国家商用密码型号的产品,支持国产密码算法。

电商平台采取了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连续8年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

第十五条  人员安全

相关工作人员在收集、制作、上传电子印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电子印章制作流程操作,不得私自保存、传播、损毁。

所涉及客户信息的平台业务部门人员需签订岗位保密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此办法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印章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