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关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
市场化交易预告
(编号:J070244)
受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其炼焦用精煤5000吨、炼焦用原煤5000吨进行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参加。
一、委托单位: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
二、交易商品:
精煤1#、原煤
三、资格要求: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
四、交易平台:
交易中心能源电子商务平台(http://e.ctctc.cn)(简称:电商平台)
五、交易商品基本信息
标段号 | 商品 类别 | 产地 | 提货地 | 提货 方式 | 数量 (吨) | 价格 类型 | 基价 (元/吨) |
A标段 | 炼焦用 精煤 | 蒙古国 | 杭锦后旗 | 用户自提 | 2500 | 场地现汇 含税价 | 1190 |
B标段 | 炼焦用 精煤 | 蒙古国 | 杭锦后旗 | 用户自提 | 2500 | 场地现汇 含税价 | 1190 |
C标段 | 炼焦用 原煤 | 蒙古国 | 甘其毛都 | 用户自提 | 2500 | 场地现汇 含税价 | 970 |
D标段 | 炼焦用 原煤 | 蒙古国 | 甘其毛都 | 用户自提 | 2500 | 场地现汇 含税价 | 970 |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加价幅度为1元/吨。
六、交易商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号 | 煤种 | 品种 | 水分 (Mt) (%) | 灰分 (Ad) (%) | 硫分 (St,d) (%) | 挥发分(Vdaf) (%) | 粘结指数 (GR·I) | Y值 (mm) |
A标段 | 主焦煤 | 精煤1# | ≤8 | ≤10.5 | ≤0.65 | ≤28 | ≥80 | ≥15 |
B标段 | 主焦煤 | 精煤1# | ≤8 | ≤10.5 | ≤0.65 | ≤28 | ≥80 | ≥15 |
C标段 | 主焦煤 | 蒙五 原煤 | ≤5 | ≤20 | ≤1.0 | ≤29 | ≥80 | 15-20 |
D标段 | 主焦煤 | 蒙五 原煤 | ≤5 | ≤20 | ≤1.0 | ≤29 | ≥80 | 15-20 |
七、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9年10月12日~10月15日17:00。
报名方式:有意参与市场化竞价交易的企业可通过电话(市场化服务第七团队 张永平 15135127218)或登录电商平台(http://e.ctctc.cn),查看本公告报名。
2.市场化竞价交易时间:
A标段:2019年10月16日9:00—9:20
B标段:2019年10月16日9:30—9:50
C标段:2019年10月16日10:00—10:20
D标段:2019年10月16日10:30—10:50
八、相关事项
1.实行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⑴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方和参与市场化竞价交易的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双方”)均须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
⑵参与市场化竞价的企业需在报名截止时间(10月15日17时)前,一次性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逾期未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企业将无法参与市场化竞价交易。
⑶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长治路支行
银行账号:0502212009100017821
资金用途:交易保证金
⑷成交交易商应在规定提货期限截止前,运输完成合同约定数量或提煤余量不足50吨(包含50吨),即可视为全部履行,在完成货款结算后,填报《交易交收确认单》,交易双方确认无任何异议并完全缴纳市场化服务费后,交易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双方的履约保证金。
⑸由于某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的,将扣除违约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赔偿履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数量、质量等因素发生纠纷,造成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原则上按未履行的比例扣除违约方履约保证金,赔偿履约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
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交易无法进行的,全额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当市场化竞价交易结束时,电商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高价自动成交。交易中心电商平台将发布市场化交易结果公告,并电话通知成交企业。市场化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企业的交易保证金。
3.市场化交易成功后,竞价成功企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同时通过交易中心电商平台签订煤炭交易合同,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预付货款。双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企业拒绝签订或执行煤炭交易合同,将扣除违约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赔偿履约方。
4.交货地点及方式
精煤1#交货地点:杭锦后旗。
蒙五原煤交货地点:甘其毛都。
交收方式:公路运输,用户自提。
提货时间: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31日。
5.货款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为:现金全额预付货款。
6.煤质验收标准:
质量检验:精煤以洗煤厂化验结果为准,原煤以卖方化验结果为准。
数量核定:精煤以洗煤厂过磅数量为准,原煤以海关监管库出库过磅数为准。
7.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九、联系方式
市场化服务第七团队
联系人:张永平 电话: 15135127218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2日
附:《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
买方: ****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山西太原
卖方: ****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9年10月 日
经买卖双方协商,就卖方销售给买方精煤一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煤种、数量、单价及金额:
标的 名称 | 计量 单位 | 数量(吨) | 现汇单价(元/吨) | 现汇金额(万元) | 备注 |
精煤1# | 吨 | 含税出厂价(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执行周期为合同签订日起 天内。 | |||
精煤1# | 吨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佰*拾*万元整 |
第二条、质量要求:
水分Mt (%) | 灰分Ad (%) | 硫份St.d (%) | 挥发份Vdaf (%) | 粘结指数 GRI | Y值 (mm) | 煤岩标准偏差 | 单价:元/吨 | |
精煤1# | ≤8 | ≤10.5 | ≤0.65 | ≤28 | ≥80 | ≥15 | 单一煤种 |
若买方对质量指标检验结果持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双方共同取样送第三方检验,并以第三方检验结果为结算),若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视为无异议
第三条、运输方式及交(提)货方式及地点:运输方式为汽运。买方自提,提货地点:卖方指定洗煤厂
第四条、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①全额预付货款发煤;②质量按洗煤厂化验结果计价,数量按洗煤厂过磅数,卖方出具结算单,给买方开具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③买方应用现汇支付货款;④对于竞价成交企业竞价成交2个及以上标段,按各标段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结算。
第五条、违约责任:①由于单方原因致合同未签订,将扣除违约方全部交易保证金,赔偿履约方;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数量、质量等因素发生纠纷,造成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原则上按未履行的比例扣除违约方履约保证金,赔偿履约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③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交易无法进行的,全额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补充协议、过磅单传真件、影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单位名称(章):****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 卖方 单位名称(章):****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
煤炭买卖合同
买方: ****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山西太原
卖方: ****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9年10月 日
经买卖双方协商,就卖方销售给买方精煤一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煤种、数量、单价及金额:
标的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吨) | 现汇单价(元/吨) | 现汇金额(万元) | 备注 |
蒙五原煤 | 吨 | 含税出厂价(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执行周期为合同签订日起 天内。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佰*拾*万元整 |
第二条、质量要求:
水分Mt(%) | 灰分Ad(%) | 硫份St.d(%) | 挥发份Vdaf(%) | 粘结指数GRI | Y值(mm) | 单价:元/吨 | ||
蒙五 原煤 | ≤5 | ≤20 | ≤1.0 | ≤29 | ≥80 | 15-20 |
若买方对质量指标检验结果持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双方共同取样送第三方检验,并以第三方检验结果为结算),若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视为无异议
第三条、运输方式及交(提)货方式及地点:运输方式为汽运。买方自提,提货地点:卖方指定货场
第四条、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①全额预付货款发煤;②质量按口岸化验结果计价,数量按海关监管库过磅数,卖方出具结算单,给买方开具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③买方应用现汇支付货款;④对于竞价成交企业竞价成交2个及以上标段,按各标段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结算。
第五条、违约责任:①由于单方原因致合同未签订,将扣除违约方全部交易保证金,赔偿履约方;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数量、质量等因素发生纠纷,造成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原则上按未履行的比例扣除违约方履约保证金,赔偿履约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③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交易无法进行的,全额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补充协议、过磅单传真件、影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单位名称(章):****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 卖方 单位名称(章):****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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