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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市场化交易J070115预告
2019-07-16 10:56:01 阅读量: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关于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化交易预告

(编号:J070115)

受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其泰山隆安煤业1万吨洗混煤(分为A、B两个标段,分别为A标段5000吨,B标段5000吨,质量指标相同)进行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参加。

一、委托单位:

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商品:

泰山隆安煤业动力煤

三、资格要求: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

四、交易平台:

交易中心能源电子商务平台(http://e.ctctc.cn)(简称:电商平台)

五、交易商品基本信息

标段号

商品

类别

产地

提货地

提货

方式

数量

(吨)

价格

类型

基价

(元/吨)

A标段

动力煤

保德

泰山隆安煤业

公路自提

5000

现汇

坑口含税价

360

B标段

动力煤

保德

泰山隆安煤业

公路自提

5000

现汇

坑口含税价

360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加价幅度为1元/吨。

六、交易商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号

煤种

品种

水分

(Mt)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硫分

(St,d)

(%)

挥发分(Vdaf)

(%)

灰分

(Ad)

(%)

A标段

气煤

洗混煤

≤9.5

≥5000

≤1.2

39.00

≤24.50

B标段

气煤

洗混煤

≤9.5

≥5000

1.2

39.00

≤24.50

七、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9年7月16日--7月17日17:00。

报名方式:有意参与市场化竞价交易的企业可通过电话(市场化服务第七团队 贾亭 15110555665)或登录电商平台(http://e.ctctc.cn),查看本公告报名。

A标段“点击此处参与报名”(网上报名链接)

B标段“点击此处参与报名”(网上报名链接)

2.市场化竞价交易时间:

A标段:2019年7月18日9:00

B标段:2019年7月18日9:30

八、特别说明

本次竞价交易采用延时竞价交易方式:

1.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1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1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2分钟;

2.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2分钟延时倒计时,直至2分钟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竞价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高价自动生成交易结果。

九、相关事项

1.实行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⑴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方和参与市场化竞价交易的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双方”)均须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

⑵参与市场化竞价的企业需在报名截止时间(7月17日17时)前,一次性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逾期未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企业将无法参与市场化竞价交易。

⑶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长治路支行

银行账号:0502212009100017821

资金用途:交易保证金

⑷成交交易商应在规定提货期限截止前,运输完成合同约定数量或提煤余量不足50吨(包含50吨),即可视为全部履行,在完成货款结算后,填报《交易交收确认单》,交易双方确认无任何异议并完全缴纳市场化服务费后,交易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双方的履约保证金。

由于某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的,将扣除违约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赔偿履约方。签订合同后,若竞买成交用户不履行付款约定(付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须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至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视同为违约,将扣除违约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赔偿履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数量、质量等因素发生纠纷,造成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原则上按未履行的比例扣除违约方履约保证金,赔偿履约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交易无法进行的,全额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当市场化交易结束时,电商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高价自动成交。交易中心电商平台将发布市场化交易结果公告,并电话通知成交企业。市场化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企业的交易保证金。

3.市场化交易结束后,竞价成交企业应在当日与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同时通过交易中心电商平台签订煤炭交易合同。双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企业拒绝签订或执行煤炭交易合同,将扣除违约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赔偿履约方。

4.交货地点及方式

交货地:泰山隆安煤业公司出煤筒仓口

交收方式:公路自提

提货时间: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31日

5.货款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为:现金或承兑方式全额预付货款;承兑价格在现金价格基础上加15元/吨。

6.煤质验收标准:煤炭数量以泰山隆安煤业磅单计量为准,质量检验结果以泰山隆安煤业的化验结果为准。

7.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十、联系方式

市场化服务第七团队

联系人:贾 亭       电话: 15110555665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6日

 

附:《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

 

                             签约时间:2019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忻州市忻府区

甲方(卖方):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买方):

2019年  月  日,甲方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山隆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安煤业”)生产的  万吨 洗混煤 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最终由(买方 )               元/吨的价格竞价成功。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煤炭品质

煤种

品种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灰分

(Ad)(%)

硫分

(St,d)(%)

水分

(Mt)(%)

挥发份

(Vdaf)

(%)

气煤

洗混煤

5000

≤24.5

<1.2

≤9.5

39.00

第二条  数量及交货期限

总数量:     万吨。

 交提货期限: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

第三条  交货地及提货方式

交货地:泰山隆安煤业公司出煤筒仓口

提货方式:公路运输,买方自提。

交货重要约定:在竞价之前乙方需对煤炭质量指标,煤矿拉运情况,道路通行情况等提前调研,如因对上述情况不了解而造成不能如期兑现完成,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将按照煤矿产量、各竞买方(含乙方)的竞价成交价格高低顺序以及本协议中约定的提货限定的时间统筹安排乙方进行组织拉运,乙方应当在甲方的销售指令单限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数量逐日、均衡完成提货义务。

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提货或未均衡提货,给甲方煤矿造成顶仓,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甲方可以将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并不限于甲方有权按照煤矿产量安排其他用户拉运或者将乙方已竞价煤炭进行二次销售,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因煤矿井下生产条件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产受限,甲方供货不足,则乙方交提货期限顺延,价格不变。

乙方派出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环保、治超办要求遮盖篷布,并且运输车辆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及煤矿的各项制度,如若违反,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  价格

质量项目符合所述“煤炭规格”的坑口含税价现金     元/吨,承兑汇票价格在现金价格基础上加壹拾伍元/吨。

在合同履行期内,价格锁定,竞价成交价维持不变。

第五条  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定:

质量检验:以泰山隆安煤业化验结果为准。

数量核定:以泰山隆安煤业过磅数量为准。

第六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竞价结束后,乙方应在竞价当日与甲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乙方以现金或承兑的方式按市场化交易公告中的付款约定一次性预付全额货款。

乙方在执行完合同约定数量后与甲方及时确认结算单并办理相应的结算手续,乙方核对结算单据内容无误后,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若乙方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竞价交易开始之前,甲乙双方分别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缴纳20万元交易保证金,竞价交易成功后,甲乙双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

甲乙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履行义务。乙方运输车辆到达煤矿后,甲方配合乙方尽快完成装车提货。

以下情况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的履行,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一)乙方竞价成交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按付款约定支付货款,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标段。

(二)当乙方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提货剩余数量达50吨以上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的执行。

提货剩余数量50吨及以下时,视为乙方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将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即:

(一)乙方在规定的提货期内提货剩余数量不足50吨(包含50吨)时,视为乙方全部履行完毕。

(二)当乙方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完成合同约定数量,确认无任何异议后,交易中心将在 3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乙方未按照前述交货重要约定履行提货义务的,应当按该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双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指定联络地址:                       指定联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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