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市场化交易预告
(编号:P-2019-07-0048)
受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其磁窑沟煤矿13万吨煤炭现货(分为A标段4万吨、B标段3万吨、C标段3万吨、D标段3万吨,质量指标相同)进行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参加。
一、委托单位:
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二、交易商品:
磁窑沟煤矿动力煤
三、资格要求:
在交易中心与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
四、交易平台:
交易中心能源电子商务平台(简称:电商平台)(http://e.ctctc.cn)
五、交易商品基本信息
序号 | 商品 类别 | 产地 | 交货地 (发站) | 运输 方式 | 数量 (吨) | 价格 类型 | 竞价 基价 (元/吨) |
标段A | 动力煤 | 河曲 | 磁窑沟煤矿 | 用户自提 | 40000 | 坑口现汇 含税价 | 205 |
标段B | 动力煤 | 河曲 | 磁窑沟煤矿 | 用户自提 | 30000 | 坑口现汇 含税价 | 205 |
标段C | 动力煤 | 河曲 | 磁窑沟煤矿 | 用户自提 | 30000 | 坑口现汇 含税价 | 205 |
标段D | 动力煤 | 河曲 | 磁窑沟煤矿 | 用户自提 | 30000 | 坑口现汇 含税价 | 205 |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加价为1元/吨。
六、交易商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号 | 煤种 | 品种 | 水分 (Mt) (%)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硫分 (St,d) (%) | 挥发分(Vdaf) (%) | 灰分 (Ad) (%) |
标段A | 长焰煤 | 原煤 | ≤10 | 4200 | ≤2 | ≥24 | ≤31 |
标段B | 长焰煤 | 原煤 | ≤10 | 4200 | ≤2 | ≥24 | ≤31 |
标段C | 长焰煤 | 原煤 | ≤10 | 4200 | ≤2 | ≥24 | ≤31 |
标段D | 长焰煤 | 原煤 | ≤10 | 4200 | ≤2 | ≥24 | ≤31 |
七、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9年5月28日11:00~5月29日11:00
报名方式:有意参与市场化竞价交易的企业可通过电话(市场化服务第七团队 贾亭 15110555665)或登录交易平台(http://e.ctctc.cn),查看本公告报名。
2.市场化竞价交易时间:
A标段:2019年5月29日14:30-14:50
B标段:2019年5月29日15:00-15:20
C标段:2019年5月29日15:30-15:50
D标段:2019年5月29日16:00-16:20
八、相关事项
1.实行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⑴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方和参与市场化竞价交易的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双方”)均须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
⑵交易双方需在报名截止时间(5月29日11时)前,一次性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逾期未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企业将无法参与市场化竞价交易。
⑶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长治路支行
银行账号:0502212009100017821
资金用途:交易保证金
⑷成交交易商应在规定提货期限截止前,运输完成合同约定数量或提煤余量不足50吨(包含50吨),即可视为全部履行,在完成货款结算后,填报《交易交收确认单》,交易双方确认无任何异议并完全缴纳市场化服务费后,交易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双方的履约保证金。
⑸由于某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的,将扣除违约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赔偿履约方。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数量、质量等因素发生纠纷,造成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原则上按未履行的比例扣除违约方履约保证金,赔偿履约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
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交易无法进行的,全额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当市场化竞价交易结束时,电商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高价自动成交。交易中心电商平台将发布市场化交易结果公告,并电话通知成交企业。市场化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企业的交易保证金。
3.市场化竞价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能源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煤炭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企业拒绝签订或执行煤炭交易合同,将扣除违约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4.交货地点及方式
交货地点: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磁窑沟煤矿
交收方式:公路运输,用户自提。
提货期限:2019.5.30至2019.6.29
5.结算价格及货款结算方式
⑴结算价格:结算价格(元/吨)=竞价成交价格/4200*实际热值±硫份奖惩。在合同履行期内,价格锁定,竞价成交价维持不变。
其中:硫分奖惩标准:基准硫份1.9%到2.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0.1%按4元/吨计。
热值奖惩标准:①加权平均热值在(4100大卡/千克到4300大卡/千克),硫份在(1.9%到2.1%)范围内,按最终基准价格进行结算。(即4200大卡±100大卡内基准价格结算。)②加权平均热值低于4100大卡/千克或高于4300大卡/千克时,硫份在低于1.9%高于2.1%时,按最终基准价格折算成单位热值价(元/卡)进行结算,即:结算单价=基准价格/4200*实际热值±硫份奖惩。
⑵结算方式:现金全额预付货款(中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预付货款,逾期未支付,甲方将视为违约)。
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忻州忻府区气象路和平二巷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坞城路支行
现金账号:090901470006545
纳税人登记号: 91140900767119138D
6.质量检验:以磁窑沟煤业与晋神能源环保煤质部共同提供的化验结果为准。
数量核定:以磁窑沟煤业与晋神能源环保煤质部共同提供的过磅数量为准。
7.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九、联系方式
1.市场化服务第七团队
联系人:贾 亭 电话:15110555665
2.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治宇 电话:15513187654、0350-7267305
朱玉楼 电话:13753038000
附:《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8日
煤炭销售合同
甲方(卖方):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将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磁窑沟煤业(以下简称“磁窑沟煤业”)生产的 万吨原煤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最终由(乙方) 以 元/吨的价格竞价成功。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煤炭品质
煤种 | 品种 | 灰分 (Ad)(%) | 挥发分 (Vdaf) (%)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硫 (St,d)(%) | 水分 (Mt)(%) |
长焰煤 | 原煤 | ≤31 | ≥24 | 4200 | ≤2 | ≤10 |
第二条 数量及交货期限
总数量: 万吨。
交提货期限:根据煤矿生产情况定。
第三条 交货地及提货方式
交货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磁窑沟煤矿
提货方式:公路运输,买方自提,即买方在合同约定地点完成装车并办理完相应装车手续后,货物所有权正式转移至买方。
交货重要约定:甲方将按时安排乙方拉运,乙方应当在甲方的销售指令单限定的期限内按照上述方式逐日、均衡完成提货任务,或根据与矿方协商确定当日提货量。
如果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提货或未均衡提货,给甲方煤矿造成顶仓,影响井下生产等事故,乙方应当承担一切违约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已竞拍煤炭进行再次销售,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价格及计价方式:
质量项目符合所述“煤炭规格”的坑口含税价现金 元/吨。
结算单价=基准价格/4200*实际热值±硫份奖惩。
(备注:基准硫份1.9%到2.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0.1%按4元/吨计)
1、加权平均热值在(4100大卡/千克到4300大卡/千克),硫份在(1.9%到2.1%)范围内,按最终基准价格进行结算。(即4200大卡±100大卡内基准价格结算。)
2、加权平均热值低于4100大卡/千克或高于4300大卡/千克时,硫份在低于1.9%高于2.1%时,按最终基准价格折算成单位热值价(元/卡)进行结算,即:结算单价=基准价格/4200*实际热值±硫份奖惩。
在合同履行期内,价格锁定,竞价成交价维持不变。
第五条 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定:
质量检验:以磁窑沟煤业与晋神能源环保煤质部提供的化验结果为准。
数量核定:以磁窑沟煤业与晋神能源环保煤质部提供的过磅数量为准。
第六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乙方以现金的方式全额预付货款(中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预付货款,逾期未支付,甲方将视为违约)。
乙方在执行完合同约定数量后与甲方及时确认结算单并办理相应的结算手续,乙方核对结算单据内容无误后,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若乙方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 合同责任:
在竞价交易开始之前,甲乙双方分别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缴纳20万元交易保证金,竞价交易成功后,甲乙双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
甲乙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履行义务。甲方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得提高价格,乙方运输车辆到达煤矿后,甲方协助乙方拉运车辆的装车及场内协调尽快完成装车提货,甲方应保证取样化验的公平和准确,甲方应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按国家规定定期校验。
以下情况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的履行,将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乙方负责承担公路运输的安全及治超责任。
乙方负责承担一切提货的公路运输费用。
3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按竞价约定支付货款,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当乙方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剩余货物数量达50吨以上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的执行。
剩余数量50吨以下时,视为乙方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将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即:
乙方在规定的提货期内提货余量不足50吨(包含50吨)时,视为乙方全部履行完毕。
当乙方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完成合同约定数量,确认无任何异议后,交易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乙方未按照前述交货重要约定履行提货义务的,应当按该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影响甲方及甲方煤矿的正常经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双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二份。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忻州市河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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