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力煤期货的概念
动力煤期货是由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深入研究了动力煤品种,认真分析了动力煤生产、消费、贸易、运输等方面的特点,在广泛征求煤炭生产企业、贸易企业、电力企业、煤炭主要发运港口以及期货公司等相关单位建议的基础上,以贴近现货市场运行实际、遵循期货市场运行规律、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为原则,针对动力煤品种设计的标准化合约。动力煤期货于2013年9月26日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
二、动力煤期货合约内容
1、郑州商品交易所动力煤期货合约
注:郑商所于2015年5月8日发布公告,修改了动力煤期货合约,修改内容为:(1)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由200吨/手改为100吨/手,每手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现行标准的二分之一;(2)交易时间中增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的表述;(3)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代码由TC改为ZC;(4)针对交易单位调整,配套修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动力煤品种限仓额度,由于交易单位由200吨/手缩小至100吨/手,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限仓额度相应扩大至两倍。以上修改自ZC605合约执行。ZC605合约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结算后挂盘。TC605及以后合约不再挂盘。
2、郑州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割质量标准
(1)基准品交割品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500千卡/千克,且干燥基全硫 ≤1%,全水≤20%的动力煤。
(2)替代品及升贴水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且干燥基全硫≤1%。其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0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90;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90)/5000×实测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5500×实测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超过6000千卡/千克的,按6000千卡/千克计算货款。
全水>20%的动力煤可以交割。全水>20%时,以20%为基准,按照超出部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扣减重量(例如,实测全水为21.32%,扣重1.3%)。
三、动力煤期货推出背景
煤炭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基础性能源和工业原料,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3年动力煤市场改革以来,国家不断出台深化改革的政策。尤其自2007年以来,国家及相关部门在出台的市场化改革政策中,多次提出研究和推出煤炭期货,并将其作为市场化改革的辅助手段促进煤炭产业及相关企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配合煤炭市场化改革推进进程,健全煤炭市场体系,完善动力煤价格形成机制,为煤炭产业平稳运行提供规避风险的平台和交易机制,郑商所深入研究了动力煤品种,认真分析了动力煤生产、消费、贸易、运输等方面的特点,在广泛征求煤炭生产企业、贸易企业、电力企业、煤炭主要发运港口以及期货公司等相关单位建议的基础上,以贴近现货市场运行实际、遵循期货市场运行规律、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为原则,科学设计并充分论证了动力煤期货合约和制度规则。
四、动力煤期货上市的意义
在国家先后发布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均明确提出要推动动力煤期货市场建设。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实现煤炭市场深化改革的目标,郑商所以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向导为重要原则,设计了动力煤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致力于推动完善煤炭市场体系,理顺动力煤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动力煤期货合约的合理设计与上市交易,通过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平台和工具,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并通过充分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实现国家源于煤炭产业组织结构的发展目标。同时,期货市场作为现货市场的有益补充,是构建多层次煤炭市场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通过在动力煤期货合约和制度规则设计中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五、动力煤期货主要交易制度
动力煤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有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如下:
1、保证金制度
动力煤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2、涨跌停板制度
动力煤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设置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3、持仓限额制度
动力煤期货限仓规定如下:
(1)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
(2)非期货公司会员限仓规定:
(3)客户限仓规定:
4、强行平仓制度
动力煤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
(3)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予以强行平仓的。
六、动力煤期货交割制度
1、交割方式及交割地点
根据动力煤现货流通特点,动力煤期货采用车(船)板为主,厂库标准仓单交割为辅的交割方式。
(1)车(船)板交割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动力煤期货初期选择秦皇岛、天津、京唐、曹妃甸、黄骅、防城港、新沙港和可门港作为动力煤期货指定交割港口。
(2)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以区域产能较大的煤炭生产企业来确定交割厂库的设立,并且动力煤指定交割厂库必须为在北方五港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港口有长期、稳定物流业务的大型煤炭生产或流通企业。初期选定五家交割厂库,即: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煤集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交割单位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做深、做细、做精已上市品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挥期货市场功能”的指示精神,郑商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将动力煤期货交割单位由原来5000吨调整为20000吨,使其进一步贴近现货市场,方便产业链企业参与。
3、交割费用
动力煤期货交割时主要有以下费用:
(1)动力煤交割手续费:1元/吨。
(2)仓储费:为0.5元/吨·天。
(3)仓单转让、期转现手续费0.5元/吨。
(4)质检机构费用
七、动力煤期货上市以来交易情况
1、价格变化情况
从动力煤指数月线图可以看出:动力煤期货上市后,价格快速上涨,从520.0元/吨,最高上涨至2013年12月的600.6元/吨,上涨80.6元/吨,涨幅为15.5%;随后,价格一路下跌,从2014年1月最低跌至2015年4月的398.4元/吨,下跌202.2元/吨,跌幅为33.6%,截止5月29日,收盘价为428.4元/吨,较4月最低点反弹30元/吨。
说明:2013年9月26日,动力煤期货合约在郑商所上市交易。首批上市的合约有10个,各合约挂牌基准价均为520元/吨。
2、交易量
3、交割情况
动力煤期货上市以来共交割过6次,交割量为7800手,交割金额为7.5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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