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定制化交易预告
(编号:J-2018-020)
受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其泰山隆安煤业1万吨洗混煤进行网上公开销售,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参加。
一、委托单位:
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商品:
泰山隆安煤业洗混煤
三、资格要求:
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
四、交易平台: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电商平台(http://e.ctctc.cn)
五、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8年8月14日10:00~8月14日15:00
报名方式:有意参与定制化交易的企业可通过电话(0350—3080265或0351-6829791)或登录交易中心电商平台(http://e.ctctc.cn),查看本公告报名。
2、定制化交易时间:
2018年8月14日15:20-15:40
六、交易商品基本信息
商品 类别 | 产地 | 提货地 | 提货 方式 | 数量 (吨) | 价格 类型 | 竞价基础价 (元/吨) |
洗混煤 | 保德 | 泰山隆安煤业 | 用户自提 | 10000 | 现汇 坑口含税价 | 340 |
备注:起售价为现金价。每次报价的最小加价为1元/吨。
七、交易商品参考质量指标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挥发分(Vdaf) (%) | 灰分 (Ad) (%) | 全硫 (St,d) (%) | 全水分 (Mt) (%) |
气煤 | 洗混煤 | ≥5000 | ≤39 | ≤25 | ≤1.3 | ≤9.0 |
八、相关事项
1、实行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⑴.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方和参与定制化交易的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双方”)均须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
⑵.交易双方需在报名截止时间(8月14日15时00分)前,一次性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逾期未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企业将无法参与定制化交易。
⑶.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长治路支行
银行账号:0502212009100017821
资金用途:交易保证金
2、当定制化交易结束时,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高价自动成交。交易中心电商平台将进行定制化交易结果公示,并电话通知中标企业。定制化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企业的交易保证金。
3、定制化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商平台签订煤炭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如果企业拒绝签订或执行煤炭交易合同,将扣除责任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4、中标企业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完成合同约定数量或提煤余量不足50吨(包含50吨),即可视为全部履约,完成货款结算后,填报《煤炭交收确认单》,交易双方确认无任何异议后,交易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
5、交货地点及方式
交货地点: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泰山隆安煤业公司出煤筒口
交收方式:公路运输,用户自提。
提货期限:中标之日起17日内。
6、货款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为:现金或承兑方式全额预付货款;6个月内(含六个月)到期承兑价格在现金价格基础上加10元/吨,6个月以上到期承兑价格在现金价格基础上加15元/吨。
7、煤质验收标准
质量检验:以泰山隆安煤业化验结果为准。
数量核定:以泰山隆安煤业过磅数量为准。
8、中标后,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九、联系方式
1、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玉峰 电话:17735000635
马 霞 电话:18035087758
2、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忻州交易处
联系人:贾 亭 电话:15110555665、0350—3080265
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处
联系人:李 丹 电话:13513634113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2018年8月14日
附:《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
签约时间:2018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忻州市忻府区
甲方(卖方):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买方):
2018年 月 日,甲方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山隆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安煤业”)生产的 万吨 洗混煤 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最终由(买方 ) 以 元/吨的价格竞拍成功。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煤炭品质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灰分 (Ad)(%) | 硫 (St,d)(%) | 水分 (Mt)(%) | 挥发份 (Vdaf) (%) |
气煤 | 洗混煤 | ≥5000 | ≤25 | ≤1.3 | ≤9 | ≤39 |
第二条 数量及交货期限
总数量: 万吨。
交提货期限:2018年 月 日至 月 日。
第三条 交货地及提货方式
交货地:泰山隆安煤业公司出煤筒口
提货方式:公路运输,买方自提,即买方在合同约定地点完成装车并办理完相应装车手续后,货物所有权正式转移至买方。
交货重要约定:
甲方按照各竞买方(含乙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提货限定的时间安排乙方拉运,乙方应当在甲方的销售指令单限定的期限内按照上述方式逐日、均衡完成提货义务。
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提货或未均衡提货,给甲方煤矿造成顶仓,影响井下生产,在甲方向乙方发出紧急告知后,乙方仍未积极解决顶仓。乙方应当承担一切违约赔偿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甲方可以将乙方保证金全部扣除并采取以下措施:
竞拍用户仅有一户,甲方有权将乙方已竞拍煤炭进行再次销售或者将已竞拍煤炭全部清理出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竞拍用户有两户及以上,甲方有权安排竞拍价次高者拉运。由以上措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价格
质量项目符合所述“煤炭规格”的坑口含税价现金 元/吨,(六月内<含六月>)到期的承兑汇票价格在现金价格基础上加壹拾元/吨,六月以上到期的承兑汇票价格在现金价格基础上加壹拾伍元/吨)。
在合同履行期内,价格锁定,竞拍成交价维持不变。
第五条 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定:
质量检验:以泰山隆安煤业化验结果为准。
数量核定:以泰山隆安煤业过磅数量为准。
第六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竞价结束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乙方以现金或承兑的方式全额预付货款。
乙方在执行完合同约定数量后与甲方及时确认结算单并办理相应的结算手续,乙方核对结算单据内容无误后,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若乙方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竞价交易开始之前,甲乙双方分别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缴纳20万元交易保证金,竞价交易成功后,甲乙双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
甲乙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履行义务。甲方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得提高价格,乙方运输车辆到达煤矿后,甲方配合乙方尽快完成装车提货。
以下情况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的履行,将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一)3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按竞价约定支付货款,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当乙方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剩余货物数量达50吨以上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的执行。
剩余数量50吨以下时,视为乙方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将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即:
(一)乙方在规定的提货期内提货余量不足50吨(包含50吨)时,视为乙方全部履行完毕。
(二)当乙方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完成合同约定数量,确认无任何异议后,交易中心将在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乙方未按照前述交货重要约定履行提货义务的,应当按该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双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合同文本条款以及重要约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内容,已经由甲方向乙方详细释明。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买方执两份,卖方执三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指定联络地址: 指定联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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