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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定制化交易预告(J-2018-018)
2018-08-10 16:21:17 阅读量: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定制化交易预告

(编号:J-2018-018)

受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其磁窑沟煤矿5万吨煤炭现货(分为A标段20000吨、B标段20000吨,C标段10000吨,质量指标相同)进行网上公开销售,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参加。

一、委托单位:

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二、交易商品:

磁窑沟煤矿原煤

三、资格要求:

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

四、交易平台: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电商平台(http://e.ctctc.cn)

五、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8年8月11800~8月13日12:00

报名方式:有意参与定制化交易的企业可通过电话(0350—3080265)或登录交易平台(http://e.ctctc.cn),查看本公告报名。

A标段“点击此处参与报名”(网上报名链接)

B标段“点击此处参与报名”(网上报名链接)

C标段“点击此处参与报名”(网上报名链接)

2、定制化交易时间:

A标段:2018年8月1314:30-14:50

B标段:2018年8月1315:00-15:20

C标段:2018年8月1315:30-15:50

六、交易商品基本信息

标段

商品

类别

产地

提货地

提货

方式

数量

(吨)

价格

类型

竞价基础价

(元/吨)

标段A

动力煤

河曲

磁窑沟煤矿

用户自提

20000

现汇

坑口含税价

180

标段B

20000

180

标段C

10000

181

备注:起售价为现金价。每次报价的最小加价为1/吨。

七、交易商品参考质量指标

煤种

品种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挥发(Vdaf)

(%)

灰分

(Ad)

(%)

全硫

(St,d)

(%)

全水分

(Mt)

(%)

长焰煤

原煤

4300

24

31

2

10

八、相关事项

1、实行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⑴.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方和参与定制化交易的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双方”)均须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

⑵.交易双方需在报名截止时间(8月13日12时)前,一次性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逾期未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企业将无法参与定制化交易。

⑶.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长治路支行

银行账号:0502 2120 0910 0017 821

资金用途:交易保证金

2、当定制化交易结束时,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高价自动成交。交易中心电商平台将进行定制化交易结果公示,并电话通知中标成功企业。定制化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企业的交易保证金。

3、定制化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如果企业拒绝签订或执行煤炭交易合同,将扣除责任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4、中标企业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完成合同约定数量或提煤余量不足50吨(包含50吨),即可视为全部履约,完成货款结算后,填报《煤炭交收确认单》,交易双方确认无任何异议后,交易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

5、交货地点及方式

交货地点: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磁窑沟煤矿

交收方式:公路运输,用户自提。

提货期限:中标之日起14日内。

6、货款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为:现金全额预付货款(销售公司指定账户)。

7、煤质验收标准:煤炭数量以磁窑沟煤矿磅单计量为准,质量检验结果以磁窑沟煤矿的化验结果为准。如遇商品煤质量指标达不到规定指标时,价格作相应调整,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8、煤炭交易费

交易双方签订煤炭交易合同后,按照山西省发改委“晋发改商品发[2018]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煤炭交易费0.1元/吨。(开户单位、开户行及银行账号同上,资金用途:煤炭交易费)

9、中标后,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九、联系方式

1、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治宇   电话:15513187654、0350-7267305 

        朱玉楼   电话:13753038000

2、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忻州交易处

联系人:     电话:15110555665、0350—3080265 

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处

联系人:白克寒   电话:13653518282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2018年8月10日

 

附:《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销售合同

 

甲方(卖方):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山西忻州晋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将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磁窑沟煤业(以下简称“磁窑沟煤业”)生产的   万吨原煤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最终由(乙方)            /吨的价格竞拍成功。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煤炭品质

煤种

品种

灰分

Ad)(%

挥发分

Vdaf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Std)(%

水分

Mt(%)

长焰煤

原煤

31

24

4300

2

10

第二条  数量及交货期限

总数量:    万吨。

 交提货期限:                    

第三条  交货地及提货方式

交货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磁窑沟煤矿

提货方式:公路运输,买方自提,即买方在合同约定地点完成装车并办理完相应装车手续后,货物所有权正式转移至买方。

交货重要约定:甲方将按时安排乙方拉运,乙方应当在甲方的销售指令单限定的期限内按照上述方式逐日、均衡完成提货任务,或根据与矿方协商确定当日提货量。

如果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提货或未均衡提货,给甲方煤矿造成顶仓,影响井下生产等事故,乙方应当承担一切违约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已竞拍煤炭进行再次销售,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价格及计价方式:

质量项目符合所述“煤炭规格”的坑口含税价现金   /吨。

结算单价=基准价格/4300*实际热值±硫份奖惩。

(备注:基准硫份1.8%-2.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0.1%按4元/吨计)

1、加权平均热值在(4200大卡/千克-4400大卡/千克),硫份在(1.8%-2.2%)范围内,按最终基准价格进行结算。

2、加权平均热值高于4400大卡/千克或低于4200大卡/千克时,硫份在低于1.8%高于2.2%时,按最终基准价格折算成单位热值价(元/卡)进行结算,即:结算单价=基准价格/4300*实际热值±硫份奖惩。

在合同履行期内,价格锁定,竞拍成交价维持不变。

第五条  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定:

质量检验:以磁窑沟煤业与晋神能源环保煤质部提供的化验结果为准。

数量核定:以磁窑沟煤业与晋神能源环保煤质部提供的过磅数量为准。 

第六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乙方以现金的方式全额预付货款。

乙方在执行完合同约定数量后与甲方及时确认结算单并办理相应的结算手续,乙方核对结算单据内容无误后,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若乙方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  合同责任:

        在竞价交易开始之前,甲乙双方分别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缴纳20万元交易保证金,竞价交易成功后,甲乙双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

    甲乙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履行义务。甲方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得提高价格,乙方运输车辆到达煤矿后,甲方协助乙方拉运车辆的装车及场内协调尽快完成装车提货,甲方应保证取样化验的公平和准确,甲方应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按国家规定定期校验。

        以下情况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的履行,将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乙方负责承担公路运输的安全及治超责任。

    乙方负责承担一切提货的公路运输费用。

     3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按竞价约定支付货款,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当乙方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剩余货物数量达50吨以上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的执行。

        剩余数量50吨以下时,视为乙方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将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即:

        乙方在规定的提货期内提货余量不足50吨(包含50吨)时,视为乙方全部履行完毕。

        当乙方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完成合同约定数量,确认无任何异议后,交易中心将在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乙方未按照前述交货重要约定履行提货义务的,应当按该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影响甲方及甲方煤矿的正常经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双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2.  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二份。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址: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号: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签订地:忻州市河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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