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煤炭现货竞价交易预告
(编号:J-2018-001)
受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其泰安煤业(货场)壹万吨气精煤现货(分为A、B两个标段,均为5000吨,质量指标相同)进行网上公开竞价拍卖,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参加。
一、委托单位:
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商品:
泰安煤业(气精煤)现货
三、资格要求:
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
四、交易平台: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电商平台(http://e.ctctc.cn)
五、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8年4月9日~4月12日18:00
报名方式:有意参与竞价交易的企业可通过电话(0350—3080265)或登录交易平台(http://e.ctctc.cn),查看本公告报名。
2、竞价交易时间:
标段A:2018年4月13日9:00-10:00
标段B:2018年4月13日10:00-11:00
六、交易商品基本信息
商品 类别 | 产地 | 提货地
| 提货 方式 | 数量 (吨) | 价格 类型 | 竞价基础价 (元/吨) |
标段A | 保德 | 泰安煤业 | 用户自提 | 5000 | 坑口现汇含税价 |
500
|
标段B | 保德 | 泰安煤业 | 用户自提 | 5000 | 坑口现汇含税价 | 500 |
备注:起拍价为现金价。每次报价的最小竞买加价为2元/吨。
七、交易商品参考质量指标
煤种 | 品种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 (Vdaf) (%) | 灰份 (Ad) (%) | 硫含量 (St.d) (%) | 收到基 全水 (Mt,ar) (%) | 粘结 指数 | 胶质层厚度 (Y值) |
气煤 | 气精煤 | 36-38 | ≤8 | <1.4 | ≤9 | 65 | 11-14 |
八、相关事项
1、实行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1)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方和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商(以下简称“竞买方”)均须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
(2)竞买方需在报名截止时间(4月12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逾期未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企业将无法参与竞价交易。
(3)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太原亲贤支行
银行账号:485050100100165000
资金用途:交易保证金
2、当竞价时间结束时,交易平台按照拍卖竞价交易规则,出价最高者自动成交。竞价交易结果通过交易中心电商平台进行公示,并电话通知竞买成功企业。竞价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竞价成功企业的交易保证金。
3、竞价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如果企业拒绝签订或执行煤炭交易合同,将扣除责任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4、竞价成功企业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完成合同数量95%及以上,即可视为全部履约,完成货款结算后,填报《煤炭交收确认单》,交易双方确认无任何异议后,交易中心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
5、交货地点及方式
交收方式:公路运输,用户自提。
提货期限:中标之日起16日内。
6、货款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为: 现金或承兑方式全额预付货款(六月内<含六月>到期承兑价格在现金价格基础上加15元/吨)。
7、竞买成功后,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九、联系方式
1、晋能集团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玉峰 电话:13513509071
马 霞 电话:18035087758
2、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忻州交易处
联系人:贾 亭 电话:15110555665、0350—3080265
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处
联系人:李 丹 电话:13513634113、0351—6829798
附:《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购销合同》(以便竞价交易商提前了解中标后的合同执行细节)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2018年4月9日
附件:
煤炭买卖合同
签约时间:2018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忻府区
甲方(卖方):忻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买方):
2018年4月9日,甲方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煤业”)生产的伍仟吨气精煤现货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最终由(买方 ) 以 元/吨的价格竞拍成功。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煤炭品质
煤种 | 品种 | 灰份 (Ad)(%) | 硫 (St.d)(%) | 水 (Mt)(%) | 粘结指数 (G值) |
气煤 | 气精煤 | ≤8 | <1.4 | ≤9 | 65 |
第二条 数量及交货期限
总数量:伍仟吨。
交提货期限:2018年4月13日至4月30日。
第三条 交货地及提货方式
交货地:泰安煤业
提货方式:公路运输,买方自提,即买方在合同约定点完成装车并办理完相应装车手续后,货权正式转移至买方。
第四条 价格
质量项目符合所述“煤炭规格”的坑口含税价现金 元/吨,承兑 元/吨(六月内(含六月)到期的承兑汇票价格在现金价格基础上加15元/吨)。
第五条 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定:
质量检验:以泰安煤业化验结果为准。
数量核定:以泰安煤业过磅数量为准。
第六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承兑的方式全额预付货款。
乙方在执行完合同约定数量后1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确认结算单并办理相应的结算手续,乙方核对结算单据内容无误后,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若乙方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竞价交易开始之前,甲乙双方分别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缴纳20万元交易保证金,竞价交易成功后,甲乙双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当乙方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的95%,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的执行,交易中心将不予退还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当乙方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完成合同数量95%及以上,确认无任何异议后,交易中心将在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甲乙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履行义务。 甲方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得提高价格,乙方运输车辆到达煤矿后,甲方积极调配煤源并安排乙方尽快装车提货。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双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买方执两份,卖方执三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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