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竞价交易预告
(编号:J231210132)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竞价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标段 | 商品类别 | 提货地 | 运输方式 | 价格类型 | 委托数量(吨) | 基价(元/吨) | 出价上限 (元/吨) |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
A标段 | 动力煤 | 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铁路运输 | 含税到场价 | 7200 | 607 | 不限 | 1 | 不限 |
B标段 | 动力煤 | 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铁路运输 | 含税到场价 | 7200 | 675 | 不限 | 1 | 不限 |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标段 |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 水分 (Mt) (%) | 硫分 (St, d) (%) | 挥发分 (Vdaf) (%) | 灰分 (Ad) (%) |
A标段 | 烟煤 | 末煤 | ≥4600 | ≤20 | ≤1.5 | 20-28 | ≤30 |
B标段 | 烟煤 | 末煤 | ≥5000 | ≤20 | ≤1.5 | 20-28 | ≤30 |
备注:无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
2.报名时间: 授权截止 2023-08-31 14:0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1.保证金交纳标准: 2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 电商平台
通过交易中心电商平台绑定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入金”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出金”。
3. 保证金交纳、管理、退还、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场化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见报名页面)。
1.交易平台: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能源电子商务平台(http://e.ctctc.cn)
2.交易模式: 延时竞价采购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低价自动成交。
A标段:2023-08-31 14:30
B标段:2023-08-31 14:40
4.交易结果公告。 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交易中心电商平台进入“个人中心”查看“交易结果公告”。
交易成功后,成交双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中心电商平台签订煤炭交易合同。
1.交货地点:建投任丘热电煤场或厂内指定区域。 2.交货方式:火车入厂。从煤矿到电厂之间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出矿采购、运输、临时存放、中途短到、厂内卸车等)及产生的费用均由应单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应单方承担。 3.交货期限:以线下合同约定为准。 4.由于出卖人装车原因造成冻车以及其他原因,致使我公司卸车困难产生的铁路延时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出卖人承担。 2.交货时间:所有标段: 2023-09-01到2023-09-07
A标段:2023-09-01至2023-09-07
B标段:2023-09-01至2023-09-07
80%进度款:煤炭到厂验收数量达到5000吨及以上,3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对应煤量的80%进度款,剩余20%煤款在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具体以成交双方签订的线下合同为准。 无需80%进度款:按月度分批结算,质量指标月度加权,数量按照合同总量进行考核。
1.数量验收标准:以电厂过衡为准。 2.质量验收标准:以电厂验收结果为准。
交易成交后、合同签订前,由成交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服务费。
1.数量考核标准:供煤量>合同签订量 120%的,超出部分拒收;80%合同签订量≤供煤量≤合同签订量120%的,不考核;供煤量<合同签订量80%的,供煤量与合同签订量的差量扣除5元/吨。 2.质量考核标准: (1)St,ar≤标段基准,不考核;St,ar加权≧标段基准0.3%,每超0.1% 扣除10元 / 吨 。St,ar加权>标段基准0.3%且≤0.6%,每超0.1% 扣除20元 / 吨 。St,ar>标段基准0.6%以上,该批次单独结算,每超0.1% 扣除30元 / 吨 。 (2)Vdaf<20%,每降低1 % 单价中扣除1元/吨 ,若20 % ≤ Vdaf <28% ,不扣款,以28%为基准,每升高1 % 单价中扣除1元/吨 。 (3)收到热值≧标段基准热值,不考核,按基准价*实际热值结算;收到热值<标段基准热值100 KCal/kg以内的,按基准价降0.001元/大卡*实际热值结算;收到热值<标段基准热值200 KCal/kg以内的,降0.003元/大卡;收到热值<标段基准热值300 KCal/kg以内的,按基准价降0.005元/大卡*实际热值结算;收到热值<标段基准热值400 KCal/kg以内的,按基准价降0.007元/大卡*实际热值结算;收到热值<标段基准热值500 KCal/kg以内的,按基准价降0.01元/大卡*实际热值结算;收到热值<标段基准热值600 KCal/kg以内的,按基准价降0.013元/大卡*实际热值结算;收到热值<标段基准热值700 KCal/kg以内的,按基准价降0.015元/大卡*实际热值结算;收到热值<标段基准热值800 KCal/kg以内的,按基准价降0.017元/大卡*实际热值结算;收到热值<标段基准热值800 KCal/kg以上的,拒收且已进厂部分按每低100KCal/kg降0.005元/大卡(单独结算)。 (4)Mt>20%,该批次单独结算,有权酌情扣吨,该批次水分及热值皆不参与月度加权,以20%为基准,每增加1% 单价中扣除5元/吨 。具体考核标准以成交双方签订的线下合同为准。
委托企业:李彦光
电话:15612795575
交易中心:刘卫胜 薛 超
电话:18611910180 13803431984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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